您的位置是:首页 > 法治 > 正文
被开除学籍学生告赢高校 学校决定依法撤销
中南在线/znonline.net 时间:2008-10-05 阅读: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2006年7月9日,漳州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在考试中指使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漳州市中院指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漳州某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关,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该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来源:新京报 作者: 不详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新闻网已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鄂ICP备05004531号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新闻热线:(027)81652051
Copyright © 2000 - 2007 znonlin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运维:中南网络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