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与注册
1、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预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财务处缴纳学费,按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予注册者,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能注册者,不得参加各类教学活动。
二、学制
1、学校实行素质学分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建筑学专业允许在四至七年内浮动),无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建筑学专业以五年计)。
2、允许学生中途申请休学(停学)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总时间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高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
三、课程与选课
1、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制)制定培养计划。各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课程修读方式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均规定相应的素质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素质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2、理论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及公共选修课、学科专业选修课等;实践课程包括实验课、集中上机操作、实习(认识、岗位、生产、毕业等)、课程设计及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素质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
(1)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一般应按培养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
(2)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部分课程。其中跨学院、跨专业的课程,文科学生至少选修2素质学分的自然科学类课程和艺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4素质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和艺术类课程。
3、学生依据本专业培养计划,在素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1)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素质学分数,因体质或基础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素质学分要求选课,在规定学制年限(四年)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素质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2)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按学校规定时间实行选课。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素质学分。考核成绩及素质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2、课程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有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
3、课程成绩应以整数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A、B、C、D、E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A:90分以上;B:80-89分;C:70-79分;D:60-69分;E:60分以下。
4、各类课程应按照培养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核。
5、学生学习一门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6、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本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提交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但需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的同科目课程选课及考试,其缓考成绩可作正式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7、学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程随堂进行,应在考试周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8、登记课程考核综合成绩时,按学校规定各项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均应如实列出。
9、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老师查阅,应书面提出成绩查阅申请报院(系)教学秘书,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应由任课教师和院(系)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改并签名,报教务处审定并归档备查。
五、申请免修课程的管理
1、本科专业学生由于某种原因(转学、转专业、专升本)已取得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且成绩在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2、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送交作业和考核成绩等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审核。
3、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教学实践性环节、军事训练、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六、重修
凡修读素质学分不足,但未达到应退学限度之前,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素质学分的课程,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凡重修(含选修课另选)的课程,均须按规定缴纳重修(另选)费。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课程重修的缴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办理。
(1)重修方式一般为选修下一年级该课程或参加重修班。开设重修班需经院(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重修班修读手续在开课单位集中办理。
(2)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时进行。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时间相冲突时,学生也可采取自学方式重修,但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与任课老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3)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选课或重修班登记手续而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者,不计素质学分。
(4)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含实验、实习、设计作为单独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素质学分,必须重修。
七、转专业
1、学校按学院学科大类打通培养一年,第二年允许部分学生在学院内自己选择专业,具体办法见转专业实施细则。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征得学生同意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3、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查同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 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系、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5)跨学科类(理工、文法、艺术类)转专业者。
八、休学、停学与复学
1、学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6、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九、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素质总学分1/20、或相连两个学期所获素质总学分未能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素质总学分数的1/8者;
(2)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素质总学分1/20者,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如两个学期所获学分仍未能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素质总学分数1/8者则应予退学;
(3)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例如四年制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六年)。
(4)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入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入学)条件者;
(5)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且经休学无法治愈的疾病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开学两周未办理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未按期缴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2、退学手续,由学院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长批准。
3、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院负责通知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并在其所在地落户。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年,成绩及格者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学习纪律与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军训、上课、实习、设计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情况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素质导师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批准;超过一月者,由学工处会同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3、学生考勤由任课或班级素质导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院(系)办公室。各院(系)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十一、毕业
1、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四年制本科生为三--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四--七年),德育、体育合格,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获得规定专业最低素质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同年级(四年或五年制本科)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最低素质总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3、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含休学、停学)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素质学分达到教学计划素质总学分数90%者作结业生处理。
十二、学士学位参照《武汉科技大学学位授予条例》执行。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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