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分别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除取消当年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外,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处分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负责人。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负责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二)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的,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学院和学工处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或监察处会同所在学院进行联合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素质导师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完整的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二)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发。所有处分决定的作出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对学生的警告处分决定由所在学院行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学校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素质导师代为签字,院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五)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其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条 陈述和申辩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按《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及申诉规则》之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
受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大型聚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七)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九)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运动场、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正常生活秩序受到破坏的;
(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组织和参与群体斗殴、致他人人身严重伤害的,加重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酗酒并且酒后滋事的;
(十二)在校园内吸毒的;
(十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或管制刀具的;
(十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十五)男女学生在校内公寓或在校外租房同居的;
(十六)卖淫、嫖娼的;
(十七)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重大伤害的,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外,同时赔偿损失;
(十八)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的;组织赌博的,加重处分;
(十九)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十)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 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除如数退还外,涉及金额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涉及金额200—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及金额800—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法侵占公私财务的,在上述涉及金额处分标准基础上,降低一档。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公安机关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比照原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日不足10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0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5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由素质导师责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9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无课时安排的按一天4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30课时计。上课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一次迟到、早退达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三)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四)抄袭、剽窃、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防火管理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拥有《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并且因此引起火险、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并且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发布损害学校声誉信息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