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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会界委员: 应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中南在线/znonline.net 时间:2007-03-12 阅读:
      张俊九委员认为,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但就业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张俊九细说了就业歧视的六大主要表现:

  ——年龄歧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上限,超过35岁不予录用,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就业更是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性别歧视。不少私营企业、乃至一些国有企业在招工时公然不招收女性。更有甚者,一些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也或明或暗地不招收女性。

  ——学历歧视。用人单位相互攀比聘用高学历人员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学历要求。

  ——户口歧视。从一些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招考,到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职员招聘,都有设置“户籍门槛”的现象。

  ——身高、相貌歧视。许多招聘单位都提出了身高、相貌要求,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身材高、相貌好的。

  ——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

  据了解,由于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致使大量下岗职工、农民工、新毕业大学生就业困难。

  “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扭曲劳动力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正常成长,导致社会成员不公平感日益强烈。”张俊九委员如此说。

  政协工会界别的委员们表示:应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消除就业歧视。为此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均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出现并不得有实际歧视的行为;明确列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明确法律禁止的歧视性行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广告的规范,包括对年龄、学历、性别、民族、招聘考核等环节中的行为必须符合不得歧视的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原载《工人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不 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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