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黄金周即将愉快地度过了。说它愉快是因为,据说有的地方的旅游项目和景点7天里没有发生一起游客投诉。这一方面可能是商家和接待方明白和气生财的道理、着力提高了优质服务的档次、弱化了容易引起不满意的焦点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是消费者口袋里钞票越来越多了,也不愿意再对“区区小事”“斤斤计较”了。于是,投诉就自然而然地消退了。
然而,我们绝不能忽视了在黄金周里继续坚持岗位加班的劳动者,尤其是他们在节假日里的加班报酬都到位了吗?
据媒体披露,有的单位每逢长假总要加班,而无论什么岗位发放加班费都按一个标准计算,更不用说依法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三薪”和“双薪”标准了。
按照劳动法规,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在7天国庆长假中,其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日,4日、5日、6日、7日为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在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三倍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即使安排了补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费;而在假日期间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倍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加班费。
一些用人单位以计件、计时工资为由拒绝发放加班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劳动保障部门也表示,计件、计时工资只是一种工资支付方式,按照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照一定基数的三倍或两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长假结束了,我建议有关部门上班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认真检查落实节假日期间加班人员的加班费到位与否。否则的话,黄金周充其量只是一部分人的愉快,而是另一部分人(拿不足加班费的劳动者)的“愚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