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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不应确定为法定义务
中南在线/znonline.net 时间:2007-03-13 阅读:
        在新华网的报道中用了这样一句话来形容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对于我们这个缺树少绿的国家来说,这一数字令人警省。

  为何?在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要求:“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同时规定:“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55%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也就自然值得国家林业局“警省”!然而笔者质疑:将植树定位在公民的法定义务合理、合法吗?以绿化费代替所谓的“植树义务”合理、合法吗?

  从法理角度而言,所谓的义务植树当属于义务劳动的范畴,是公民不计较个人得失的一种道义上的行为。就如同《宪法》所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现在国家林业局用“决议”的形式强制公民“必须”植树,甚至用处罚的方式惩戒那些未植树者,这还是义务吗?“全民义务植树”岂能与“全民必须植树”混淆。

  国家林业局试图通过《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将植树确定为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法理上讲不通的。而对未尽义务植树之“义务”的公民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之举。首先作为国家林业局,法律并未给其因“植树”而产生的处罚权。其次,以“罚”代“植”本身就属于“乱收费”。

  由此可见,将植树确定为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从理论上讲,造成了法理上的混乱;从实践上讲,会使许多人处于两难的境地;从法制统一的角度看,导致了法律制度内部的不协调。这样规定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增加了宪法中公民义务的分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宪法的民主形象。《宪法》仅仅是提倡,部门可千万别把“提倡”变成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下来,公民还有义务吗?岂不全是责任了吗?

链接:未尽植树义务责不在民

      □卢清芝

       植树是法定义务,我国规定“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有将近一半的公民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植树义务?在笔者看来,4亿多人未尽植树义务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义务植树是一项无法履行的义务。

  笔者的一个亲属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说:“上学的时候,学校组织义务植树,我很积极,也知道了植树是一项法定义务。如今,我在城里打工,这个义务根本无法实现。我要履行这个义务,就要栽树,问题是,树苗在哪里?难道让我自己花钱去买?即使我买得起树苗,那么,到哪里去植?城里寸土寸金,每寸土地都有人管,谁会让我在他的一亩三分地上种上几个树?就算人家愿意,城管不罚我才怪。还有,就算这些都没问题,那么,我种的树,归谁所有?种完以后谁来浇水管理?”

  事实也如此。全国有1亿多进城务工者,义务植树既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根本无法履行的义务。何止他们,笔者这个城里人也多年没植树了。不是不愿意,而是无法完成。还有那些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情形也差不了多少。就是有单位的人,想要义务植树,至少也该有个地方植,有人给提供树苗啊,也会涉及产权等问题,这也是不少单位断断续续组织义务植树的重要原因。

  义务植树,既是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很多适龄公民根本无法履行的义务。二者矛盾,咋办?解铃还需系铃人。我国出台《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时,还处于“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时期。如今,义务植树的基础环境已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个办法已时过境迁。法律的要义在落实。笔者以为,与其有这么个规定让人家无法执行,不如吐故纳新,修改完善规定,消除天生缺陷、增添对症功能,符合今天的环境与形势,探索义务植树的多种实现形式,从而让想义务植树的人,有树植,有地方植。

来源:青年报 作者: 栖木雨 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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