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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分校考试违规处理 (试行)
中南在线/znonline.net 时间:2006-08-12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课程考试(含考查、测验)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我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安排、要求及劝阻,扰乱考场秩序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书写于课桌、墙面或身体上;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接收、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7)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9)考前窃取试卷或考后偷改试卷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监考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四条(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二)中(1、2、3、10)第四条(三)中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考生有第四条(二)中(4、5)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及第四条(三)中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二)中(6、7、8、9)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四)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一)、(二)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登记并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主考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发现本办法第四条(一)、(二)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违规考生的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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