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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及申诉
中南在线/znonline.net 时间:2006-08-12 阅读:
为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人员及素质导师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
(二)    听证
第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建立听证制度,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应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同时应当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违纪学生并告之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违纪学生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要求举行听证;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违纪学生的听证申请后,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的,授权职能部门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并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同时发布公告。
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在听证举行前两天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及主持人。申诉人可申请有关调查处理人员回避。
第十条 听证评议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监察处、心理咨询中心、校学生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学生素质导师、教师、学生代表担任,一般15人左右。其中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应当有人参加,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十一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会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调查人员提出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
(二)            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三)            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四)            调查人员和申辩人辩论。
第十三条 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作为作出处分决定的参考。
第十四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三) 申诉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违纪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不当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作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研究,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的复查。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的成员。
第二十条 复查后,应当形成书面结论并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校长会议根据复查结论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复查发现原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成原负责调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及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对学生作出的各种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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