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创造节约型社会和学校实施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公务接待的客餐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 客餐原则
1、本着“热情周到、对等接待、减少陪餐、厉行节约”的总体原则,发挥客餐在学校外联工作中的应有作用,树立严谨简约、友好真诚的外联工作形象。
2、一般不在校外安排客餐,确因外出办事需要安排客餐,必须事先报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3、重要单项活动需安排客餐,必须在活动前提出书面专题报告,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4、尽量减少陪餐,非重要公务性接待,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二、客餐类型及标准
1、一般工作事务及活动来员确需安排进餐,原则上安排工作餐,由科级以下人员接待,标准为15元/人,最高限额20元/人。
2、来校参观访问、学习交流、业务交流、往来单位工作等一般公务性客餐,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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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或接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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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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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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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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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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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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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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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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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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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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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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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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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级机关检查、寻求支持工作、合作项目洽谈、客座教授会议、重要来访、外事活动等重要公务性接待客餐,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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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或接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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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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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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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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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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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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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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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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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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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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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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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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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客餐均含酒水。
5、招待特殊重要客人,进餐标准由校长或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确定。
三、客餐管理程序
1、所有客餐招待一律事前填写“客餐申请单”,凭“客餐申请单”到校办办理“客餐单”,原则上一律不得补开,严格凭校办开具的“客餐单”就餐,接待人必须在消费清单和客餐单上同时签字。
2、宾馆或食堂每月5日前按单位汇总客餐费用,持有接待负责人签字的“客餐单”及消费明细单(校领导个人的工作餐凭校领导个人签字的消费明细单)提交校办审核,通过审核的单据报财务处办理结帐手续。消费总额1000元以内的,由接待单位报校长办公室审批;消费总额超过1000元的,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结帐手续。未提供“客餐单”或接待客餐超标的,一律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结帐手续。
3、外出办事安排的客餐费用,持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的单据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有专项经费的单位和部门持校办开具的“客餐单”招待,其费用列其专项经费开支。
5、校办每学期向学校报告一次各单位和部门客餐招待费使用情况,监察处对客餐招待实施监察。对弄虚作假者,不予报销或追回招待费用。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