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责任感,落实从严治校、从严管理理念,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法纪,根据违法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同时相应降低级别和工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分别在一至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副校长,校办、人事、教务、监察、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担任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组成,由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追究违法违纪教职工的责任,应本着严肃慎重、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违法违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本人平时表现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 分 则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之一,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静坐、串联等非法活动对抗学校的;
(三)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
(四) 扰乱学校教学及生活秩序的;
(五)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及影响学校名誉的;
(六) 道德品质败坏或生活作风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教职工行为规范与学生谈恋爱的;
(七) 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机密,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 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在学生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违纪处理、学历及学位证核发等方面打招呼、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 接受学生及学生亲属或客户吃请,或收受其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十) 伪造证件,抄袭或窃取他人成果,欺骗学校的;
(十一) 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学校人事安排、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
(十二) 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占有学校财物或严重损坏学校财产的;
(十三) 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
(十四)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侵占、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五)违规参与招生中介或私自在学生中办各种培训班谋私利的;
(十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经过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与罢工、游行、示威、静坐、串联等非法活
动对抗学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四) 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
(五) 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渎职、失职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对一般违反校纪校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
(2) 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渎职、失职,使学校声誉受到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3001-5000元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渎职、失职,使学校声誉受到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在5001--80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经济损失在8001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于不再适合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予以辞退。
(六) 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与学生谈恋爱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
(七) 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机密,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八) 对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学生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违纪处理、学历、学位证核发等方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九) 对接受学生及学生亲属或客户吃请,收受其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十)对伪造证件、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欺骗学校的,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辞退处理。
(十一)对利用职权干预学校人事安排、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十二)对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占有学校财物或严重损坏学校财产的按资产管理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十三)对盗窃学校财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十四)对在学校内外经济活动中侵占、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十五)违规参与招生中介,在学生中私自办各种培训班谋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十六)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教务部门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予以辞退。
受到以上处分的人员(开除人员除外),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悔改表现较好的,可以减轻处分等级。
第八条 对违纪教职工决定处分的程序,按中南分校校字[2006]059号文件《关于成立教职工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处分通知应送达被处分人,当面告知被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处分通知须经本人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由承办单位写明情况。处分材料、档案由监察处整理归档形成卷宗交校档案室保管。处分决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申诉和对申诉的处理。
(一) 受处分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材料以书面形式交教职工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有关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根据复查结果由领导小组作出复议决定。
(二)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三、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的惩戒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教职工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此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