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机动车进出校园的规范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及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除校车外,所有机动车辆凭“校园通行证”出入校园。
二、摩托车、助动车禁止进入校园,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摩托车或助动车经特许后,办理“校园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进出校园。
三、外来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校园。来校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以及家长接送或看望学生的车辆,须持驾驶证或行车证在大门岗亭换取“校园通行证”,并配合值班人员做好登记,出校时凭“校园通行证”换回相应证件。
四、装载物资的车辆出校,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领导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核实无误,收回证明,方可离校。
五、教职员工的车辆及向学校运送生活物资(如煤、气、米、菜等)的车辆须办理“校园通行证”,凭证进出校园。
1、我校教职员工办证:车主须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证明、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免费领取“校园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换发一次。
2、向学校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办证:车主须持物资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领取“校园通行证”(有效期为半年)。每张通行证收取工本费、管理费共计20元。
3、“校园通行证”遗失,补办时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学校教职员工的车辆及向学校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进校时,须将“校园通行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后的显眼处备查。
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保卫处值班人员的管理。车辆在校园内须谨慎驾驶,禁止鸣笛,行驶时限速15km/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逆向行驶。
八、外来车辆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吊销其“校园通行证”。车辆在校园内造成事故的,由车主负完全责任;车主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对行为人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教职工行为规范条例给予处分。
十、对不服从管理、强行冲岗的人员及车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其中寻衅滋事、报复行凶等违法犯罪者,将移交公机关处理。
十一、此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二、此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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