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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科大学位授予细则
中南在线/znonline.net 时间:2006-08-12 阅读: 字体: [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4、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合格。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德、智、体不合格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3、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下者;
4、未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者(通过第二外语四级考试者除外);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未通过大学专科英语水平测试者;(在外校参加考试所取得的上述合格证书学校不予认可);
5、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校规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第七条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七条 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但以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曾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2、两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3、单科竞赛获国家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
第八条 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且达到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于每届本科生毕业前,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由各学院分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由教务处汇总可授予学士学位和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条 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委托我校授予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须经省学位办同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如果经研究同意在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将本实施细则有的关规定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由教务处将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布发普通学士学位证书。
(注:本文摘自《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成功导航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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